上海2007年度版权侵权“十大典型案例”
【1】盛大网游《热血传奇》遭龙联侵权案
【2】赵德好等人销售侵权音像复制品案
【3】POCO网站利用P2P软件帮助侵权案
【4】"英雄宽频"网站侵权传播影视作品案
【5】电视连续剧《周璇》委托创作著作权纠纷案
【6】《红楼梦》VCD盗版侵权案
【7】"书香门第"网站在线阅读侵权案
【8】夏新手机预装歌曲《月亮之上》侵犯著作权案
【9】《上海相亲情人》作者诉搜狐网侵权案
【10】格林豪泰酒店数码照片侵权案
上海市日前评选出2007年度版权侵权“十大典型案例”,盛大网游《热血传奇》遭龙联侵权、“英雄宽频”网站侵权传播影视作品、电视连续剧《周璇》委托创作著作权纠纷、《红楼梦》VCD盗版侵权、夏新手机预装歌曲《月亮之上》侵犯著作权、《上海相亲情人》作者诉搜狐网侵权等十大案件入选。这些案件具有社会影响较大、同类侵权现象具有相对普遍性或者案件类型比较新等特点,从不同侧面反映了上海市版权保护的最新成就。
一、龙联向非法网游出租服务器共同侵权案
2006年6月,游戏《热血传奇》运营商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发现网上存在该游戏的私服,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查明,上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明知其出租的服务器被租用者用于运营《热血传奇》盗版游戏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然将九十余台服务器出租,并通过其开设的“爱我私服网”公然为服务器租用者提供软件支持、客户端链接和广告宣传平台,非法获利先高达人民币18万元。2007年1月,检察机关就上述侵权行为,依法对上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于2007年2月25日做出判决,令被告上海龙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判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金总计20余万元;判处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海龙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点评: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产业蓬勃发展,成为网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利益驱使,网络游戏成为一些不法之徒觊觎的目标,与网络游戏有关的侵权盗版现象日趋严重,特别是通过私自架设运营未经授权的网络游戏服务器(即所谓的私服)来牟取暴利的案件有不断增加之势。
本案中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明知他人租用服务器是为了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盗版网络游戏,仍然予以出租,为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共同侵权犯罪。
本案的判决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的警示作用,提醒人们即使自己没有主动实施犯罪行为,但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便利条件也会触犯法律,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二、赵德好等人销售侵权音像复制品案
2007年4月16日上午10时许,根据群众举报,普陀公安民警在本市兰溪路、南石二路口查获2000余张侵权光碟。随后根据碟片蚩尤人的陈述在本市吴翟路一仓库抓获了盗版光碟发行人赵德好、钱小妹等多名犯罪嫌疑人,同时查获各类非法光碟61万余张。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德好等四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的侵权复制品,且被查获的非法光碟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及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判处赵德好、钱小妹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点评:
销售盗版光碟的现象在社会上存在已久,一些人甚至认为低廉的盗版制品可以满足大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有益无害。这种错误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提高我国的著作权保护水平产生了较为负面的影响。
电影作品的创作凝聚了众多艺术家们的心血,是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侵权盗版现象的泛滥严重损害了创作者们的合法权益,挫伤了他们的创作热情,打击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最终损害电影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该案的判决表明,司法部门对于明知是侵权复制品仍予销售且数量巨大的,都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手软。
三、POCO网站利用P2P软件帮助侵权案
中凯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电影作品《杀破狼》在中国大陆5年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公司发现在数联公司开设的POCO网上有《杀破狼》的电影海报、剧情简介、电影类型、上映日期等信息。且POCO网专门为用户提供连接,只需要使用该网站提供的专用P2P软件,便可以下载影片。中凯公司遂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
POCO网站运营商辩称:其在用户服务条款中有明确提示用户不得从事侵害他人版权的行为,故认为自己不应负侵权责任。
2007年3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数联公司作为网站经营者在提供搜索链接网络服务过程中,明知或应知链接的作品侵权,而教唆、引诱及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此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点评:
这是一起网站利用P2P软件帮助网民下载盗版电影的典型案件。数联公司经营的POCO网以“免费下载海量多媒体资源”等广告语引诱网络用户注册登陆POCO网,将POCO软件的用途直接指向影音下载区,在电影下载区作分类编排方便网络用户传播侵权电影作品等行为,既教唆、帮助网络用户方便、快捷地提供侵权电影作品,又引诱其他网络用户搜索与链接侵权电影作品。
这起案件的判决充分证明,利用P2P软件进行非法信息传播,或者是为侵权行为提供帮助,都将会受到相关法律的严厉制裁。
四、“英雄宽频”网站侵权传播影视作品案
上海市版权局接到投诉,称“英雄宽频”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非法向本市一些局域网提供《新街口》等多部影视作品。接到投诉后,市版权局立即依法展开行政调查,查明“英雄宽频”网站经营者为本市某数码科技公司,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的电脑和与“英雄宽频”网站有经营关系的多家局域网的服务器里发现了“英雄宽频”网站提供的多部被投诉的影视作品,并确认“英雄宽频”网站存在向他人提供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的侵权事实。
市版权局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本案当事人将未经合法授权的影视作品提供给本市一些局域网经营者,既是严重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也是严重损害版权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理所当然地要受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的严厉查处,受到应有的行政制裁。
这个典型案例反映了,数字复制技术和网络传输技术的快速发展在为作品的传播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作品的保护产生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受大众喜爱的影视、音乐、小说、软件等正成为主要的侵权盗版对象,一些人甚至以传播侵权盗版作品和制品作为牟取非法利益的手段,这既损害了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挫伤了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又破坏了版权法治秩序,阻碍了社会创新能力的发展,影响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加大了精神文化产品的供给与人民群众需求之间的矛盾。
这个案例同时说明了,社会公众的版权法制意识有待进一步的提高,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有待进一步形成,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力度有待进一步的增强。这既是著权人的呼声,广大人民群众的期待,更是上海文化大都市建设的必然要求。
五、电视连续剧《周璇》委托创作著作权纠纷案
2005年8月,陆寿钧与上海中先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创作合同,此后按约定并交付了《周璇》题材电视剧全部剧本初稿。该剧于2006年7、8月间拍摄、剪辑完毕,而委托方中先传媒公司在支付了部分编剧费后就不再按约支付后续的编剧费。陆寿钧遂于2007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依据合同完成了创作义务并交付了全部稿件,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编剧费人民币37.8万元。
点评:
艺术创作者维权成为了2007年度的一个热点问题。从美国好莱坞的编剧罢工事件,到中国电影编剧论坛中对于维权的热烈讨论,无不体现出了版权意识在广大艺术创作者的心中已经逐步得到提高和重视。
本案中,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有力地维护了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为更多的艺术创作者今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做了典范。
六、《红楼梦》VCD盗版侵权案
中国唱片上海公司、扬州扬子江音像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获得戏曲电影《红楼梦》等十三部戏曲和电影音像制品的VCD、DVD出版发行权。同年8月,两公司在全福音像经营部发现,该经营部有盗版戏曲电影《红楼梦》的VCD光盘出售,经调查发现盗版制品的复制者为南美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于是将盗版商及销售商告上了法院
经过审理,法院判定:被告南美电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戏曲电影《红楼梦》VCD光盘,被告全福音像经营部擅自销售上述VCD,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两原告对《红楼梦》享有的出版发行权,判决两被告停止复制、销售等侵权行为,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赔偿两原告总计人民币13万余元。
点评:
《红楼梦》是一部优秀戏曲影片,在我国家喻户晓,历久弥新。本案被告南美电子公司擅自复制该片VCD光盘的行为是典型的盗版侵权行为。
对于这种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给予权利人足额的赔偿,并且消除侵权影响,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七、“书香门第”网站在线阅读侵权案
2007年7月,上海市版权局接到投诉,称“书香门第”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向公众提供有关作品的网络在线阅读,涉嫌侵权。市版权局随即依法进行立案调查,查明“书香门第”网站由本市居民蔡某个人设立,该网站内容主要以传播发布文学作品为主,当事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长期在其经营的“书香门第”网站上对多部言情类、武侠类、推理类、科幻类等文学作品向公众提供网络在线阅读,侵犯了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市版权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点评:
互联网上提供的在线阅读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网民获取信息和知识的通道。与此同时,由于网络的使用便捷、传播迅速,也给版权保护工作带来很多新的难题。
本案中提供在线阅读的网站“书香门第”在并未获得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量文学作品公布在网站上,供网民阅读。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使著作权人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当下却存在这样一种错误的观点:“书香门第”这类网站为网民提供了便捷的阅读途径,是互联网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主张宽容待之。
这起案件的查处是对上述错误观点的坚决否定,受到了该案众多受害人的充分肯定,增强了广大文学作品创作者对政府维护网络传播秩序的信心。
八、夏新手机预装歌曲《月亮之上》侵犯著作权案
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是歌曲《月亮之上》的著作权人及录音制作者权人。
2007年3月,该公司在某商场购买了两部夏新手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两部手机中都预装有未经其授权许可的歌曲《月亮之上》,遂将手机生产商夏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手机销售商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夏新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生产的手机中预装歌曲《月亮之上》,其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及录音制作者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判令第一被告夏新公司向原告赔偿人民币7.5万元,第二被告手机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侵权手机。
点评:
本案是手机制造商在其生产的手机中擅自预装他人享有著作权和录音制作者权的歌曲,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行为的案件。
近年来,手机铃声经营者、手机或其它电子产品制造商擅自复制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案件时有发生。产生这些侵权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电子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制造商取得权利人授权有一定困难、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够强等。
本案的判决给手机等电子产品制造商一个明确的警示:市场竞争必须遵守竞争规则,在知识经济时代,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是市场主体必须承担的基本法律义务,是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
九、《上海相亲情人》作者诉搜狐网侵权案
李学兵是小说《上海相亲情人》作者,2006年3月在网上发表该小说。此后,他在搜狐网的“都市情感”栏目中发现有该小说的链接,同时在其网站的啃书一族论坛中也有该小说的相关链接。李学兵遂于2007年1月将搜狐网的运营商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查,“都市情感”栏目是被告网站的原创频道,并非由用户直接上传形成。被告未经许可在网站登载涉案小说,其行为侵犯了原告李学兵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并在其网站刊登致歉声明。
点评:
到这样的行为可能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我国于2006年7月1日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加大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力度,未经过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们人的作品,如果没有法律相关明确规定的免责理由,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被称为新条例生效后信息网络传播权第一案。
十、格林豪泰酒店数码照片侵权案
格林豪泰酒店(威海)管理有限公司于2006年拍摄了多张反映酒店内部装潢的数码照片,从未公开发表。2006年底,随着两名管理人员跳槽至上海辉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后,格林豪泰酒店公司发现,其拍摄的数码照片被未经许可使用于辉盛酒店公司下属帝悦大酒店的宣传资料中。格林豪泰酒店公司以辉盛酒店公司侵犯其数码照片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辉盛酒店公司辩称:该公司宣传资料中所用的数码照片属自行拍摄,并未侵权使用格林豪泰酒店公司的数码照片。
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及多方比对和分析,依据照片拍摄的视角、图片中的场景、物品及其相互的空间位置等客观因素,并且在考虑到数码照片不同于传统照片,可通过技术手段进行修改的特殊性后,最后认定两张数码照片著作权系格林豪泰酒店(威海)管理有限公司所有,判令上海辉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点评: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数码照片已逐渐替代传统胶卷照片,走进了千家万户。数码科学技术的普遍推广和应用,给数码作品的著作权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
众所周知,传统照片拍摄的影像是在胶卷底片上一次成形的,作品也无可改变地被固定了下来。本案中,由于数码照片成形原理不同于传统照片,通过技术手段可以进行修改和处理,因此,原创的数码照片与修改后的数码照片无法通过直观来判断异同,造成权属认定的困难。
本案在数码照片著作权认定过程中所采用的各种比对方法确定照片一致,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处赔偿原告的损失。为今后类似数码照片著作权的判定提供了一个可资借鉴的范本。
来源:人民网《读书》频道 日期:2008年04月21日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