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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突发事件应对法》应保证新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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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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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贵宾 帖子:7 积分:142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6-7-11 14:59:00
《突发事件应对法》应保证新闻权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7-11 15:27:00

新华社6月25日以《关注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为题透露,媒体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信息至少罚5万元。《南方都市报》随即在6月26日以《限制媒体报道应对突发事件是一种退步》作出反应,舆论普遍认为此种立法意图显示了行政权对新闻权的侵犯。7月3日新华社发表《法制办负责人就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有关问题答问》,对行政权与新闻权边界有所厘清。

新闻只对真实负责,而不对其他负责。如果让新闻机关单独对行政或立法或司法机关负责,就等于取消了新闻机关,致使新闻机关丧失主体地位,故新闻机关或新闻人士均只对法律负责,这是现代法治国家之通例。

新闻是否会对突发事件或其他行为人的权利造成“伤害”?会。但这不是新闻的罪,尤其是负面新闻,总是会对造成负面现实的政府或个人形成压力或打击,恰是新闻应该发挥之舆情作用,是新闻权力特别行使的表现。只有胡编乱造或者侵害隐私、伤及名誉等等的新闻,才可能对公众或政府或他人造成伤害。这时,要证明新闻对权利主体造成伤害,可由法院直接受理之,无须在本法案中多此一举。若按照本法案的意思,似乎是说处于非常时期政府需要扩张权力应对,但仍应由上位法来决定之,比较妥当,而不能这样“法外立法”。即使不及于此,仍可设立特别权力委员会补救之,但至少应有行政、司法、立法、新闻四方权力机关共同组成联席会议便宜从事。况且还必须证明,此时正确行使新闻权已不可能或现实条件已不具备,意即整个新闻群体需要服从非常时期。但验之整个人类非常历史来看,此时恰是“家书抵万金”、“流言止于智者”与“大开言路”的时候,也是当代法治国家普遍认同“阳光法案”的根据。

自由行使新闻权在任何时候都是必须保证的,新闻基本权力先于法律而存在,其规范、权利、义务需要自我明确,不受行政、司法、立法权的干预,并与此三种权力互相平行,不相统属。本法案授予行政处罚新闻之大权,就像新闻立法有权处罚行政、司法、立法机关一样荒诞不经。

新闻之基本权力永远不可以动摇,新闻机关受到处罚需要法定程序规定之。需要明确宣示本法案丝毫不影响新闻权之独立性,新闻权受到妨碍须给予救济之途径,并有获取公正待遇之机会。

此法案在立法过程中,见出新闻权与其他权力博弈之情势,新闻权生存空间甚小,我国权力制衡之路还有许多瓶颈需要打破。权力规则来自于权力之外,需要认同共同信仰:即权力分立与互相制衡的规律,此为共同游戏规则。谁在不断打破游戏规则,不承认游戏规则,也就是制造不稳定因素之乱源。历史已经无数次证明:权力越集中,风险就越大,直至不可收拾。

全文1050字   杜兆勇 7月4日11点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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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心品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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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4 积分:33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6-7-6 14:43:00
关注突发事件应对法!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7-11 15:33:00

日前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在“法律责任”一章中,为地方政府设置了7条“高压线”。

草案规定——地方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未按规定报送、通报、公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

缓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违法征收、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

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的

对被征收、征用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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羲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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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7-11 15:36:00

好!只有明确政府的责任,才能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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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qih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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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清说的!真的“有利于”吗???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7-11 15:40:00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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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说“这个规定不仅不会影响新闻媒体正常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而且有利于提高有关信息报道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使新闻媒体都能够成为负责任的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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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朝一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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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7-11 15:50:00

突发事件应对法曾经以紧急状态法的名称列入立法规划,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名称变成了突发事件应对法。

所谓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现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着眼于集中规范普通的应急管理。“根据这几年发生的突发事件判断,绝大多数可以在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适用范围内解决。”“宪法规定的紧急状态是应对最高程度的社会危险和威胁时采取的特别手段,前提是非常严格的,实践中很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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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7-11 16:08:00

这部法律的草案很成问题啊,尤其是那个第57条的部分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条如果真的通过,将意味着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媒体必须在政府的管制之下才能发布消息,不然媒体的麻烦就大了。但如果媒体避开了麻烦,这国家的麻烦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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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璃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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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7-11 16:10:00

新闻自由本是社会的一种权力,也是人们基本言论自由权利的表现形式,它对一个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善治都是有大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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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hongf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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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7-11 16:12:00

一个良好的社会需要信息沟通,没有这种沟通,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会变得很冷漠,有时甚至是冷酷的。尤其在有突发事件发生的时候,信息的沟通可能就意味着让尽量多的人尽早脱离险境、脱离苦难、甚至死里逃生,而信息控制只会起完全相反的作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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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7-11 16:16:00

大可不必担心!!!
实际上真正制造恐慌的不会是媒体的自由报导,而是书报检查制度!!
举几个简单例子,3年前的sars疫情,正是在媒体被控制期间,人们最恐慌,为什么?因为媒体被控制以后,小道消息就会更加猖獗,泛滥成灾,人们在那种情况下根本无法判断信息真假,它将真正地导致恐慌和混乱。你得记住,永远要记住,阳光下的东西越多,阴暗角落里的垃圾就会越少,而且地下信息还有一个特点,它具有巨大的扩散性、夸张性、失真性,美国有个汉学家孔飞力写过一本书叫《叫魂》,借助历史很好地说明了这个问题。后来中央政府意识到这个问题以后,允许媒体报导sars,于是原有的恐慌就开始逐渐减弱,而且那时的人们空前地具有同情心和牺牲精神,医护人员们、记者们也比平时更具有严谨的职业道德和无畏精神。所以——允许信息的自由传播会给身处其中的人们带来爱心、责任心还有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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霹之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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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6-7-11 16:18:00

现在媒体也在不断地市场化,虽然还没有全部,但也已经有不少半市场化媒体生存下来。这有它很好的一面,市场本身的规律会要求媒体尽量诚实和谨慎,试想一个动辄出错的媒体,天长日久就会失去公信力,它的市场份额就会减少,甚至到最后因为没有广告、发行收入就会倒闭,被赶出市场。且不说严重的不负责任报导会导致正当法律或者叫良法的惩罚,那些彼此构成竞争的媒体之间本身的竞争就会构成制约因素,媒体本身之间的竞争只能是报导的质量,而不是其他,毕竟中国的半市场化媒体资本垄断的情况还不严重,基本上还处在初级竞争阶段,暂时无需担心媒体本身竞争不充分的问题。所以对于媒体乱报导,我们不必担心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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