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日,文化部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细则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若有如此行为,将会面临处罚(11月13日《新京报》)。
细则中的处罚规定很好,不过仅仅如此还不够,因为其中疏忽了观众的利益。
与普通消费者相比,演出的观众是精神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有“生活消费”,精神消费也是生活消费的一部分,而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精神商品不属于商品,故而说,更应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护观众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很显然,演员在观众不知情的情况下“假唱”,类似于物质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了假货。故而,“假唱”者也应向观众赔偿。
如何赔偿?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该是“双倍赔偿”。而在现实中,商家卖了假货,一般是“假一罚三”,甚至是“假一罚十”。我看,按照这一行规,演出团体或演员发生“假唱”,应该三倍赔偿观众票价损失,或者找个消费者认可的时间再“真唱”三场!
毛建国
2008年11月14日 来源:《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