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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发展论坛产业群演艺 → 与改革开放同行(14)演出业: 规范 创新 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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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与改革开放同行(14)演出业: 规范 创新 提高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庹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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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改革开放同行(14)演出业: 规范 创新 提高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8-25 17:16:00

                                            -演出业的问题与发展
                                    

    近年来,随着演出市场改革的深入和法制的日益完善,演出市场呈现出活力逐渐增强、运作渐趋规范、档次有所提高的良好局面。从1997年统计资料来看,全国文化系统国有和集体所有制文艺表演团体(2663个)和剧场(1935个),民间职业剧团(2314个)、演出代理机构(895个)的数量与往年基本持平,文化部门所属剧团全年演出场次(41.7万)和观众人次(4.64亿)保持了1995年回升以来的稳定势头。剧团和剧场收入也有所增长。尤其是走进剧场观看艺术演出的人次比上年增长3.5%。上述统计还不包括民间剧团、歌舞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和农村地区的演出活动(例如浙江省台州市70多个民间剧团一年演出3万5千多场,高于全国演出场次第一位的江苏省全年剧场接待演出的总和)。与同期文化娱乐业和电影业主要经营指标下降的情况形成对比。如果考虑到国家宏观经济调整以及文艺院团体制改革的影响,能有这一局面则尤为可喜。
    同时,要看到我国的演出市场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演出单位的潜力,特别是国有艺术团体的艺术生产力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少演出单位仍深陷困境之中。演出总量和质量高的节目都还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演出市场的内在结构和区域布局不够合理,产业化程度很低。违法行为、违规操作还不少。因此,分析当前演出市场存在的新问题和主要问题并探寻相应的对策,为演出市场进一步发展理清思路乃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我认为,规范、创新和提高是演出业解决问题向前发展的方向。
    一、关于规范
    1997年国务院颁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是演出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进程中的里程碑。此前的演出市场经历了明星大“走穴”、乱组台、港台歌星演唱会泛滥、民间草台班子低俗表演、色情表演、无序的选美和评奖比赛等的冲击。各级文化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了许多政策法规,特别是以199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报告》的通知为核心,形成了以规范市场主体和审批程序为主要内容的较完整的法规体系。这对演出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也为制定《条例》准备了实践和理论基础。
   《条例》的出台实施给演出市场的规范繁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文化部有关政策的规定,演出市场的规范化要在现在的基础上上新水平,应当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一)、规范演出合同制度
    规范演出单位的签约和履约是演出管理的核心。可以说,如果演出单位和演员能够依法签约和履约,演出管理的绝大部分任务就算完成了。这是从行政的、外在的管理为主过渡到经济的、法律的、内在的管理为主的必要途径和手段。《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营业性演出应当签订演出合同以及如何签订演出合同的详细规则。虽然签订演出合同的重要性日益被演出单位所重视,但由于受计划体制的影响很深,不重视签订合同是许多文艺团体的一个通病,往往只凭一个电话或口头承诺决定演出,致使演出难以依“约”进行。其次是履约率低,签约与违约均不当一回事。第三是合同不规范,不完备,在实际演出中出现纠纷。
    另外,演出合同中的欺诈与瞒骗行为应当引起高度警惕。一种是少数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诈取企业的订金、演出费。例如最近发现一起将香港歌星不同意参加演出的回执利用传真伪造成同意演出的委托书上报文化部门,企图骗取批文后收取企业的定金或赞助款,幸被审批机关识破。二是有的演出单位串通一气搞假合同欺骗政府管理部门,骗取批文,通过低报演出收入和境外支付、转移支付等手段偷逃税款。如前年某文化交流协会引进美洲某团来华演出,报批的合同写明不付演出费。实际上每场支付外方近4万元人民币。在他们往来的电传中竟公然声称,不付演出费的合同是为了能顺利取得中国政府的批文,实际还按原来的合同执行。所谓境外支付,并非赞助款出自境外。实际上多数是外国公司在华机构从中国取得的收入。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我国合法的税收来源,更为恶劣的造成中外勾结欺骗政府的局面。管理制度的弊端不革除,外国某些团体来华的所谓“无偿”演出将愈演愈烈。难怪出现某单位报批某外团来华“慰问”演出3个月的咄咄怪事。
    因此,演出单位应当树立依法经营的意识,培养懂法律、善经营、会谈判的业务人员,让他们承担合同的谈判与签署工作。遇有重要演出事项,还应当请有关专业人士参谋审核。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谈判、协商、订立、审核备案制度。
    规范演出合同,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严把审批关,主要审查:(1)合同主体是否合法;(2)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3)合同标的物是否为国家禁止或限制经营;(4)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5)合同签字人是否有合法身份和资格;(6)合同主要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是否准确。还要加强与税务、审计、外汇管理部门的合作,严格演出收支结算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坚决处理。
    (二)规范演员个人行为
    演员个人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签约混乱与“走穴”。对个体演员的管理,除完善演出证制度外,主要是要畅通演出渠道,建立经纪人制和签约制。目前一些演员与一些既没有出版权又没有演出权的单位签约,出版音像制品和从事演出还须另找合法渠道,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时常出现纠纷。签约与毁约成风。问题出在这种签约既无法律保障,又无行规制约。所以演员签约要三思而行,看对方是否有演出权、出版权。签约单位也要看演员是否有演出证。要大力发挥演出中介机构的作用,通过签约、代理等方式使个体演员与中介机构建立起稳定的关系。
    “走穴”曾是个老大难问题,随着法规的完善已明显改观,但稍有放松就会泛滥,薄弱环节主要是所在单位的管理力度不够。过去文艺团体领导抱怨无法制约演员“走穴”,现在既然有了法制保障,关键就看单位领导人是否敢于得罪人了。主要是强化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把国家的法规内化为单位的制度。在这方面,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民办团体要比官办团体好得多。
    (三)规范价格行为
    “高票价、高场租、高出场费”这“三高”症曾是社会关注的热点。看待这一问题需要科学和理智的眼光,解决它则必须遵循市场规律和艺术自身规律。我曾在《关于演出市场的票价问题》(《经济日报》1997年7月19.26日)中专门探讨过所谓“高票价”问题。我认为,“高票价”、“高出场费”问题一方面反映了观众在经济转型期消费观念的落后,仍然把演出当作国家的某种福利分配,而不是当作文化消费,在票价的纵向比较中感到心理失衡。另一方面反映了经营者营销观念的不成熟,只图一时之利的投机心理。致使一些演出票价过高。同时也暴露了市场运作机制的不完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文化消费应当实行自由定价政策。票价和演出报酬应当由经营者自行决定。随着法规的完善,市场运作机制正在发挥其配置资源和平衡市场的积极作用。文化行政部门应当通过营造市场环境、调控演出总量、纠正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等维护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
    演出场租则有所不同。由于演出场地属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所确定,不是任由市场决定的。其投资也属于政府财政拨款,性质上属事业单位。因此它处于准垄断和半公益性地位。所以政府应当对场租标准予以限定或调节。近年来场租(特别是体育场馆)上涨过快,收费项目多,收费行为不规范。如接待室。冷气开放等还单独收费。有的连售票还收手续费,把本应提供的服务变成商品出售。这些行为都应予以规范。
    (四)规范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以来,文化领域特别是与演出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个薄弱环节,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文艺表演活动的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到两方面,一方面是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向著作权人(包括创作、改编、翻译者等)支付报酬。另一方面,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表明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录音录像并获取报酬的权利。因此,表演者既要履行义务又享有权利。
    但是这两方面目前都没有很好地依法行事。表演者在获取演出报酬时,总是“忘记”还有创作者的劳动,创作者叫苦连天,一些作曲家不得不将作品高价拍卖,一次性“卖断”。可是卖断行为并不能解决问题,买断者依然面临同样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电台、电视台播放表演者的作品付酬的极少,甚至反倒向表演者索取播映费。而外国文艺团体特别是美国、欧洲等西方国家的文艺团体,其演出合同中对知识产权都有具体约定,电视台须经许可才能拍几分钟新闻。如果录播,必须付高额录播费(某国芭蕾舞团来华电视录播权费达100万元)。
    对这两方面的问题,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由于文艺演出一直处于困窘状态,向创作者支付作品使用费多半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但是如果创作者的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保护,必将严重挫伤创作积极性,表演也终将成为“无米之炊”。要从繁荣文艺的高度和长远眼光看待这一问题。而表演者权的保护难度更大,单靠文艺团体或演员自身与处于垄断地位的传媒“较劲”,显得力不从心,收效甚微。所以,应当考虑在文化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下成立专门的著作权集体保护组织。对于原先规定的利益分配比例(如演出门票收入7%作为作品使用费)以及还未确定的分配比例(电台、电视台播映费),要广泛征求意见协调后再行规定。对于具体收缴办法也应依此办理,做到可行和易行。
    (五)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
    文化消费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正日益受到关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因违反演出合同约定给观众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补偿办法还没制定,就已发生了几起因主要演出节目和演员变更观众要求赔偿的事例。如今年2月在北京某单位举办“送你一枝玫瑰花”的音乐会,由于预告的15个曲目只演了3个,其他都是临时变更的曲目,观众未事先得到通知,终于导致几百名观众集体哄场,主办单位不得不凭票全额退赔。另一场外国芭蕾舞演出的主要演员未到,几位观众向文化部门投诉,得到了全额赔偿。这类事情还有增长的势头。
    可以肯定的是,演出作为提供服务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管辖,但由于演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既保护消费者又保护演出者的合法权益,我认为需要依照“消法”并结合演出活动的实际,专门制定《演出市场观众损失补偿办法》。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演员生病、事故、自然灾害导致更换演员和节目,演出方补救及时,演出水平相当的,则应免予或按一定比例补偿。对故意欺诈夸大宣传误导观众等行为则依“消法”处罚。
    抓紧制定专门补偿办法,也是敦促演出单位确保演出质量、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措施。可以经济手段净化演出市场,将假冒伪劣的演出拒之门外。违者,则予以重罚。
    (六)规范政府行为
    规范政府行为首先必须政企分开。一是原先具有管理职能的演出公司应当上交管理权,独立从事演出经营。从1991年开始,全国大部分演出公司已经实行经营与管理两权分离。随着市场的发展,经营与管理各自走上正轨。而经营与管理合一的则日益暴露出严重的弊端,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当官员又当经理,导致经营上的不公平竞争和缺乏竞争,不思进取。管理上的执法不公、效率低下、乱收费等。这种体制已经严重阻碍了市场的正常发展,必须坚决理顺。
    政企分开还包括政府如何管理国办的演出单位。国家投资演出单位有经济目的以外的政策性目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办演出单位如何面向市场,既拥有经营上的自主权,又实现国家赋于的政策性目的,这一对矛盾关系还需要通过改革建立起某种机制。否则将在自主与行政干预的张力中左右为难。
    规范政府行为,要严格依法办事。现在从法规上已经打破了对演出的部门和地方保护,但执行中地方保护势力仍很严重,如对巡演搞强买强卖,指定所谓当地承办单位。限制发展演出经纪机构搞一家垄断。这些行政性壁垒都应拆除。
    要加强廉政建设,认真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特别是搞大型演出,“婆婆”多,费用大。公安部门治安管理行为急待规范。文化部门批准的,不经公安部门同意就不能售票。一场演出出动数百警员,支付数万治安费,送几百张“工作票”,还要负担这些人的饭食和饮料。另外“白看戏”使主办单位叫苦不迭,有关部门雁过拔毛,票子差了还不高兴。无关部门也处处张嘴,难以应付。这些问题应从反腐败的高度加以整治。
    二、关于创新
    创新是发展的动力。江泽民指出,“知识经济、创新意识对于我们21世纪的发展至关重要。”从哪些方面推动创新,增强演出市场的活力呢?
    (一)创作与艺术生产
    目前演出市场存在新创作剧节目不足和质量不高的问题。创作乏力,上演的节目演一个丢一个的现象很普遍。创作跟不上,原因很多,比如创作力量大量分流到电视、广告业等获利更大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文化经济政策落实不够等。但根本的原因还是创作观念和管理制度不适应市场经济。文化部部长孙家正在讲到文艺创作时,强调要面向基层、面向群众、面向市场,通过市场实现作品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真正把“二为”方针落实到实践中。
    要达到上述目标,激活创作,管理制度就要作相应改革。为创作创造更为宽松自由的环境,改进评奖、节目审查、演出补贴等制度。还要更大地调动社会创作潜力,走专业创作(职位创作)和社会(职业化)创作相结合的道路。
    (二)形式风格的创新
    艺术表演的新形式、新品种、新风格、新媒体的运用,一直是演出市场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表演形式与风格的创新可谓五彩缤纷:轻音乐、电子音乐、电声乐队、摇滚乐、港台流行歌曲、校园歌曲、时装表演、形体艺术(健美)、音乐剧、音乐话剧、体育场馆组台演出、歌舞厅表演、旅游景点表演等不断涌现红火热烈,在引进的外国节目中,有冰上芭蕾、水上芭蕾、现代舞、轮滑表演、大马戏等新形式。具有较强民族风格的国内少数民族和世界各民族的表演进入演出市场,极大地丰富了观众的审美需求。
    演出形式与风格的新陈代谢是艺术的自身规律。如何把握观众欣赏习惯,运用艺术规律开拓市场,这是需要创作者、表演者和经营者共同协作完成的任务。对计划体制下按行政关系设立的剧团,需要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布局和结构,避免重蹈重复建设的老路。比如在国外获得巨大成功的音乐剧,在我国的尝试也证明有巨大的市场潜力。珠海市已将歌舞团改组为音乐剧团。中央戏剧学院与某企业合作成立了股份制形式的专业音乐剧团。在杂技、京剧等节目靠出国和旅游演出支撑的情况下,能否改进自身的表演形式与风格,再次赢得国内观众呢?中国杂技团创作了一台新风格的《中华魂》,成立了大棚马戏团,作出了初步的适应性调整。但是,儿童戏市场严重的供不应求还有待演出单位加大转产转向力度。全国160多个专业儿童剧演出单位面对几亿儿童观众实在太少,那么多没有特色的歌舞团、重复的京剧团、杂技团等等是否可以进行调整转产呢?
    (三)制度创新
    制度创新是经济增长的一个要素。演出单位制度创新,首先是所有制形式。目前,政策法规已经打破了全民所有制一统天下的局面,其他所有制均已放开(不含外资,外资仅允许建设剧场)。个体、私营、股份制的剧团已经很多,但国有团体演出公司能否进行股份制改造的问题也提了出来。在市场发展大力呼唤中介机构的形势下,“地下”经纪人正跃跃欲试想浮出地平线,组建演出经纪人事务所、合作所。是一条较为可行的途径。要研究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建设演出场所的问题。
    在经营体制上,要鼓励和支持剧团、剧场和演出公司联合、联办、兼并,通过资本重组、契约代理等方式走一体化发展之路。但切不可搞戌硬性“捆绑”。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不断壮大演出单位的经营实力,改变目前散、乱、小、弱的状况。以资产为纽带,建立区域性演出协作网络和经济共同体,实现资源共享,降低风险,增加演出场次,降低演出成本。
    在经营方式上,要以演出为主业,大力开发其他产业。特别是开发与音像、影视、广告、旅游、娱乐业相关的产品和服务。
    (四)技术创新
    演出是一个古老的行业,它的发展却一直离不开技术创新。电子声光技术如高灵敏度话筒、合成器、激光灯、电脑灯等的运用为当代舞台艺术增添了无穷魅力。应当从丰富艺术表现力、增强艺术的欣赏性、改进观看演出的环境等方面,大力加强舞台技术、演出制作、剧场建设、电脑联网售票等方面的技术创新。
    我国目前演出制作水平较低,主要是缺乏专业人才。港台歌星演唱会曾经在演出制作方面带给我们以强烈冲击,带动了这项技术在许多演出活动中的运用和发展。近年来华的雅尼、飞鸟凉、小室哲哉、迪斯尼冰上表演等大型外国演出,各种设备集装箱几十个、重达几百吨,技术人员几十人,装拆台程序和操作技术一丝不苟,非常讲究,再次给人耳目一新的感受。在这方面,可以考虑引进资金、设备和技术,成立专门的制作公司。
    三、关于提高
    (一)提高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
    市场竞争观念虽然不再陌生,但把这种意识变为自觉行动并不断细化落实到工作流程中,许多演出单位,特别是国有演出单位还存在不小差距。说到底,进入市场就是要摆正自己与观众的关系,树立等价交换、服务观众的意识。不管表演的艺术作品如何能教育和提高观众,但演出单位和演员却没有资格凌架于观众之上,而只能以服务者的身份面对观众。服务应当是市场意识的内在要求,从创作到经营都应当贯彻服务意识。观众接受了服务,也就表明得到了市场认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就会和谐统一。
    提高服务意识应当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剧场要为剧团和观众服好务。上海市开展剧场规范服务达标活动成效显著。送票上门、电话订票、接送观众等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一些剧场实行,受到观众欢迎,也开拓了市场。作为“窗口”行业的剧场服务规范化应当先行一步。
    (二)提高法制意识
    近年来,演出法规日益健全,演出单位和演员的法制意识有明显提高。但由于职业的特殊性,演艺界普法工作将是一项长期任务。要通过培训、宣传和典型案例,有针对性进行法制教育,文化行政部门要采取一些硬性规定,推动法制教育。没有硬性的约束,不可能形成自觉的法制意识。比如演员申领演出证必须通过法规考试。文化部市场局在对中直单位发证过程中,对著名演员也一视同仁要求通过法规考核,并且应当加大执法力度。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遵纪守法的状况如何,是与领导和执法部门的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对演出单位领导和主要从业人员、管理人员,要全面实行培训上岗,并把学法当作一项干部考核指标。
    (三)提高演出总量和质量
    现行法规一方面提高了演出主体的申办资格,有利于保障演出质量。同时放宽了在农村地区从事演出的民间团体的办团条件及演出手续,有利于活跃农村演出市场。进一步放宽了吸纳社会资金投资和赞助演出的条件,让投资者享有主办权、冠名权和收入分配权,以增强演出经营活力。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继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演出单位和举办演出活动。继续简政放权,逐步完善演出单位年度评等定级制度,落实有关文化经济政策,增加演出总量。有力打击和取缔违法违规、假冒违劣的演出活动,提高演出质量,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缓解名团、名剧、名人、名角演出供不应求的状况。实行有偿与无偿相结合,运用项目、专项资金以及政策启动培育落后地区、边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演出市场,逐步改进演出市场布局严重失衡的局面。
    (四)提高经营单位市场竞争力
    面对知识经济和即将到来的国际服务贸易开放的挑战,提高我国演出单位的市场竞争力已成为当务之急。首先必须大力提高演出经营人员的综合素质。我国演出团体、剧场和演出公司从业人员学历普遍不高,特别是经营管理层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不合理,急需加强在职培训和吸收既懂法律、经营管理,又懂艺术的综合性人才。目前一些演出公司和表演团体或聘请学者、传媒、广告界专业人士当顾问参与策划,与有的专业机构联办,借“脑”经营,效果较好。善于网罗和使用人才者,正逐渐占领市场。
    现在一些外国演出商看好中国市场。然而在与外商打交道中能够运用国际惯例维护自身利益的谈判对手太少。要在三到五年时间内,扶持发展三到五个能够走向国际演出市场有一定经济和经营实力的演出单位,以更合理的条件把中国艺术通过商业渠道推向世界。如果不迅速努力,这个市场一旦开放,中国演出商就会丧失主动权,沦为“买办”和“帮办”。
    其次是要加强演出单位的资本积累。由于小本经营,许多单位仅限于维持生存。效益好的,往往被迫上交主管部门利润,第二年两手空空从零开始,极大地限制了演出单位滚动发展的可能。主管部门应当“放水养鱼”,不能急功近利。
    第三要提高风险经营意识。一些单位经营者只愿做有人赞助、保底的生意,实际上放弃了经营,靠拿“承办费”(往往什么事也不办)包场费过日子,不敢自己投资经营,始终把防线设置在没有任何亏损可能的保守算计上,这样虽然不会亏损,但也把一些有风险也有较大效益的项目放弃了。坐失良机终会走向坐以待毙,导致市场竞争力的萎缩,被勇于竞争者所排挤和取代。可以预言,如果现有演出单位(尤其是演出公司)不抓住机遇,要不了几年,那些从其他行业进入演出市场的有实力的单位势必占据主导和龙头地位,人才和项目流向他们。原有的单位可能被收购,兼并或萎缩,甚至“出局”。
    (五)提高观众需求水平
    演出市场的消费对象是观众。艺术生产与观众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如何不断提高观众的消费需求,提高观众的欣赏水平和综合文化素质,这是演出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终结合点。培育市场的核心和落脚点是培育观众,这项工作需要政府、社会和演出单位的长期共同努力。政府的政策扶持和导向营造着文化消费的大环境,社会舆论、评论界的引导具有强大的影响力,在这方面需要的是实事求是的引导而不是夸大其辞的“炒作”。从学校艺术教育到社会艺术推广,这是塑造观众审美标准和欣赏趣味的基础工程。但最终必须由演出团体贴近观众的各种营销手段,才能将旁观者变成观众。最近几年,在全国兴起的交响乐、芭蕾舞、民族音乐的热潮,正是上述各方面综合运作的结果。事实证明,观众需求水平是一个弹性空间。如果演出业的自身努力大于外在的压力,这个生存空间就会扩张。否则就会被挤压。
    (六)提高行政管理效能
    文化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改进服务,保障经营单位合法追求最大利益。行政管理的好坏和效率的高低对经营效益有很大影响。管理的好坏最终是从市场的规范和繁荣显现出来的。要在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微观业务指导上下功夫。对涉及演出业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和突出矛盾,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法规和办法,使管理工作成为演出市场繁荣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七)提高行业自律能力
    演出界现有许多专业性学术性社团,如中国演出家协会、戏曲导演学会、舞美、音响方面的学会等等。这些社团组织主要任务是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但相互分割,没有协作和往来。更缺乏行业管理的自我管理职能。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业组织要承担更多的自我管理职能。这就必须改造现有社团。建议建立统一的行业协会-中国演出协会,分设演员、经理、舞美、音响、灯光等分会,制定行业规则,维护自身权益,协助政府管理。
    从发达国家情况看,文化产业正在成为经济发展的新的支柱产业和增长点。演出业是文化产业的一个重要支柱。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文化消费的不断增长,可以预言,中国的演出市场将会步入一个更加充满活力的繁荣境界。


                                     (原载《文艺理论与批评》199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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