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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深圳:原创文化产业获优先支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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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原创文化产业获优先支持发展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11-29 19:43:00

 

我市第四大支柱产业——文化产业的发展,将得到立法上的有力支撑。记者近日从第40期《市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日前通过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我市优先支持和重点扶持发展的文化产业类别,要求市、区政府在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优先支持发展新兴和原创文化产业,重点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积极促进民族和传统文化产业化。
《条例》对文化产业所下定义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以此界定《条例》的调整范围,而文化企业是指从事上述范围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条例》提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当遵循的五大原则:一是统筹规划、协调发展;二是鼓励自主创新;三是扶持特色和优势文化产业;四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五是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同时,要求市、区政府要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发展,并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与激励机制,对获得年度最佳创意成果转化、年度最大出口量文化企业以及为本市文化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

《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依法从事两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一是赴境外开展音乐、戏剧、杂技、民间文艺等商业演出;二是赴境外开展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等商业展览、展销活动。鼓励和支持文化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国际著名文化制作、经纪、营销机构合作,利用境外合作者的资金、技术和营销渠道,生产制作科技含量高、资金密集型的出口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展国际营销。

在资金支持上,《条例》要求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产权交易机构以及中介机构应当为文化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在国内外资本市场筹集资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和特色品牌文化企业以及文化企业的文化创意、成果转化、重大文化项目和文化人才的培养。

2008年11月28日  文章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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