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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共同保护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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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护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发帖心情 Post By:2008-7-25 14:56:00

主动参与 积极作为——共同保护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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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国务院副秘书长陈进玉(左二)出席首届缔约国大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于2003年11月在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获得通过并于2006年4月生效。这是教科文组织继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后,在文化领域通过的又一重要法律文件。为体现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的政治意愿、树立负责任的文化大国形象、推动国内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我国于2004年8月批准加入《公约》,成为第6个向教科文组织交存批准书的国家。在2006年6月首届缔约国大会上,我国高票当选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委员国,从而有资格参与《公约》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

委员会系根据《公约》设立的。在首届缔约国大会上,选举产生了包括我国在内的18个国家组成的首届委员会。2006年11月,在缔约国超过50个之后,增选了6个委员国,使委员国增至24个。首届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制订《公约》实施细则。在为期两年的时间里,委员会共召开了四次会议,完成了大量的细则制订工作,向2008年6月召开的第二届缔约国大会提交了《实施〈公约〉的业务指南》等系列文件并获大会通过。这标志着《公约》的实施阶段已正式启动。文化部外联局国际处派员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成员参加了委员会的四次工作会议,一直参与了这一重要的国际规则的制订,通过我国成功参与此次国际规则制订工作,我们深深地感到,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和国际地位的提高,我们应主动利用国际多边舞台,积极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订,增加我国的话语权,这样不仅可以扩大我国的影响,同时也可对外展示我在相关领域取得的工作成果。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顺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全球化趋势增强对全人类文化遗产造成强烈冲击这一新形势,在过去20年来,采取了一系列保护行动。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公约》的制订和通过,是继2000年总干事发起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后的又一重大举措,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响应。迄今,已有97个国家加入了《公约》。《公约》实施规则、特别是两个名录的遴选标准以及咨询协助机制的建立是《公约》生效后最关键的工作,将对今后各国申报名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

作为拥有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国,我国政府对教科文组织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系列行动均采取了积极支持的立场,派员参与了《公约》文本讨论的全过程。为积极参与《公约》实施规则制订这一重要工作,争取成功当选委员国,我们曾向缔约国大会和教科文组织秘书处表示过希望承办一次委员会会议,为委员会工作做出更多贡献的意愿。在阿尔及尔首届政府间委员会会议上,我国成功申请主办了首届特别会议。2007年5月23日至27日,政府间委员会在成都召开特别会议。这是教科文组织首次在我国召开制订规则的国际会议,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本次会议,在首届委员会会议后,即着手各方面准备工作,特别是专门成立了筹备组和专家组,对委员会近期工作任务进行了有针对性的研究。为跟踪了解教科文组织有关工作的进展情况,我们和教科文组织秘书处保持了密切联系,提前介入相关工作,使我国专家得以有机会参与为委员会会议做准备的专家会议。会议期间,我国充分利用了主办国的有利条件,积极参与和发挥作用,使会议在我国关切的重大问题上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可以说,这是一次我国主动利用国际多边舞台,积极施加有利于中国影响的成功外交实践。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任重而道远。文化部外联局国际处将在部、局领导的具体领导下,借助我国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施细则制订全过程这一有利契机,继续主动参与,发挥积极作用,在国际舞台上树立一个负责任的文化大国形象,为保护全人类共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保护我国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应有的贡献。 

2008-07-25  来源: 文化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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