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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住在文物里的烦脑”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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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在文物里的烦脑”的法律问题  发帖心情 Post By:2007-4-13 15:44:00

2003年4月中中旬,在湖南南部有一个叫张谷英村的地方,有一个叫张再发的村民,他有一天发现自己家的山墙快要倒了,然后他就自己动手修了一下这个山墙。张再发拆除的是一堵自家的山墙,由于年久失修,在拆除以前这堵墙已经严重破损,张再发觉得墙如果不修不知道哪天就会倒塌,说不定还会砸到人。但是在2001年6月,张谷英村就作为典型的古民居建筑以其严格按照封建伦理观念修建的整体建筑风格,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鉴于张谷英村地民居建筑是文物这一特点,文物部门规定,在修建时必须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依照维持原貌的原则,保持整体的建筑风格。既然修一堵墙有这么多注意的环节,那么张再发修墙之前当时便和村里打过招呼。可是村委会告诉张再发因为整个村子是文物,所以村委会并没有批准修建的权利,就叫他去找设在村里的张谷英民俗文化建设指挥部。它是当地政府为开发保护张谷英村设立的综合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中就包括了管理张谷英村的修建工作,村民有什么事情与文物有关的话,通过指挥部实质上就是跟指挥部的文物管理机构的常驻工作人员联系。在指挥部,张再发想到既然房子是文物,修墙如果修成原样肯定会多花钱,于是就请求指挥部能给自己一些修建补贴。对于张再发的请求,指挥部拒绝了。指挥部指出文物处管辖的国家经费没有对个人房屋维修的计划,这笔经费主要是对环境整治大面积公益设施的维修。面对指挥部不负责承担个人维修费用的答复,张再发当然不满意。但是考虑到房子虽然是国宝,但是毕竟还是自己的财产,他开始自己修墙。

评析:

一、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应遵守哪些规定?

1、《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由此可得知,被确定为文物的不可移动物是不能随意改建或拆除的,如果必须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应该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依法进行。

2、《文物保护法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国家文物局认为有必要由其审查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

本案件中的对象是已经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其修缮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由国家文物局审查批准。行为人未经批准擅自对已经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进行修缮是不合法的。

3、《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由本条的第一款可知,本案中,虽然已确定为全国重点保护单位,但产权仍属于张再发,房屋的修缮也由张再发负责。且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只能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二、本事件给我们带来的思考

《文物保护法》规定,非国有文物的费用由所有人负责。张再发家的房子虽然是文物,但是产权属于他私人所有,因此维修费用本该由他自己承担。既然张再发家房子的修缮费用该由所有人承担,那么只有让住在里面的张再发自己负担了。然而,自从张谷英村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以后,村里就开始由村委会组织发展旅游,游客参观民居建筑的门票收入归村委会所有。张再发他们家的古建筑实际上已经是作为旅游资源的一部分了,谁收益的也应该拿出一部分钱来,也就是说村委会每年门票收入当中实际上有张再发他们家房子的贡献,所以从文物保护的这个角度出发,张再发不是个收益者。也就是说张再发家的房子除了他自己居住以外,村委会也从中受益了。因此村委会也有责任承担一部分维修费用。

文物是留存于社会上或是埋藏于地下的人类文化的遗物、遗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张再发家的房子所有权虽然属于他,但是作为文物来讲,它是全人类共同拥有的一项财富,保护这样的文物不仅仅是张再发一个人的责任,它应该是社会上每一个人,应该是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的一项职责。

(来自国家文物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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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帖心情 Post By:2007-4-14 22:19:00

这好像不太合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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