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公共文化服务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政府转型的过程中,如何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近年来已经成为理论界及文化工作者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
一般来说,在讨论中人们更多的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根据公共经济学的理论,把社会产品区分为私人产品、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进而探讨其属性、特征等等。这样的讨论,更多的关注于其经济学层面,而忽略了其人文特性。事实上,文化更多涉及的是人的精神、灵魂层面,我们应该更多的从社会层面、从人文层面去把握公共文化服务,这样才能更加深入真切的理解公共文化服务对于我们社会的发展、对于目前已经步入改革深水期的社会发展意义之所在。
三年前,笔者在一篇文章中也曾经提到,至少应从三个层面来理解与把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是经济层面,要注意公共文化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的特点;二是社会层面,作为非营利组织,政府应该提供非垄断性公共产品,其主要目标是实现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三是政治层面,应从服务型政府定位的角度理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今天看来,当初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层面,即人文的层面,也就是说如何从人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其次,我们不能忽略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公共文化产品(服务)的特性,它与一般公共产品(服务)的不同。文化产品本身就是一个非常特殊的产品,它更多的表现为精神的、非物质的状态,即使有物质的外壳,也只是作为文化的载体而存在,因此具备了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是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民族的灵魂之所在。正是由于这样一些特性,使得我们不能像对待一般的公共产品(服务)一样简单的从其经济学属性进行研究,而应该更多地考虑其社会属性和人文属性。
文化权利与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是当今社会人的三大权力,也是公共文化服务的基本诉求。在三大权利中,经济权利是基础,政治权利是保证,文化权利是目标。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指出,“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会的政治和经济的反映,又给予伟大影响和作用于一定的社会和经济;而经济是基础,政治则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文化对经济基础、对政治的反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这是文化力量之所在,也是文化权利重要性之所在,是我们探讨文化权利的出发点。如何理解文化权利,怎样保证人的文化权利得以实现,就成为公共文化服务实践活动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恩格斯《在马克思目前的讲话》中指出,“人们首先必须吃、喝、穿、住,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一个时代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设施、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像过去那样做的相反。”也就是说,理解文化权利,必须从人的需求与社会的发展这两个方面入手。从人类的需求出发考察文化需求,可以把人的需求划分为:基本需求——满足生存的状态(包括基本生存、种族繁衍);发展需求——满足人的生活品质的提高;自我实现的需求——实现人的自由发展。而从个人发展的角度讲,人要提升自己的生活品质、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必须从五个方面(层次)得到满足。即:生存需求、发展需求、享乐需求、参与需求、创造需求。这五个层次中,创造的需求(或者说自我实现的需求)是人的发展需求的最高阶段,生存需求和发展需求是人的需求的最基础阶段。在这五个不同的阶段中,人们对文化的需求也是不同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是满足全社会成员的基本文化需求,基本文化需求则是人在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所衍生出的对文化的需求,这一需求在相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中个体需求的取向是基本一致的,它是一个个体的人在其社会存在中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文化权利。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其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必须首先考虑其成员的基本的生存状况,其达到一定的生存状况的文化需求,保证其基本的文化权利和利益,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虑国家安全、民族传统、文化形象等问题,才能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才能健康的发展。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公民权利的本身就构成了政府的责任。社会主义社会里,政府为人民所有,为人民谋利益,因此必须切实的保障和实现人民的权利,保障人民基本的文化权利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公共文化服务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公民的基本文化权利。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陆续加入或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会员国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对文化权利进行了多方面的阐述。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15条表述为:“……人人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应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各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友谊,和促进联合国维护和平的各项活动。……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享受科学进步和应用之惠的权利;对其本人之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获得之精神与物质利益,享受保护之惠的权利;享有科学研究基创作活动所不可缺乏之自由。”其他的一些相关文件中,欧洲议会有关文化权利的草案认为,文化权利包括九个方面:遗产、教育(侧重各种中等教育)、初等教育、高等教育、身份、语言、文化、传媒及体育。也有的将之概括为受教育权、信息权、言论自由权、国际文化合作权利和宗教自由权等等。
这些主要是联合国及西方国家对文化权利的描述。东方国家尤其是亚洲国家,与西方社会有着很大的不同,正如在人权的认识问题上东西方存在差异,在文化权利的认识上也应有所差异。这一差异最少表现在两个方面。
其一,由于社会经济水平的不同所引起的差异。人类所掌握和运用的经济资源受到当下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从而导致对于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也就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和个人发展的不同阶段而发生变化的。社会经济越发达,物质越丰富,人的基本需求目标也就越高,对文化的要求也越高。因此,公共文化服务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在不同的社会阶段,有着不同的目标取向,其内涵也是不同的。
其二,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所引起的差异。东西方文化的差异性,各民族不同文化的差异性,导致人们的宇宙观、价值观有很大的差异,尤其是价值观的差异,引起人们价值取向上的很大差异,因而不同的文化背景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需求也不尽相同。
因此,在人们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研究过程中,出现了对公共文化服务内容理解上的分歧。但是,无论差异性有多大,从人性的角度,考虑到人的发展的需求,公共文化服务应该保障人民群众如下基本权利:1、受到良好的教育的权利;2、获取信息的权利;3、参与公共文化事务及活动的权利;4、文化交流的权利;5、享受社会文化成果的权利;6、自由信仰的权利;7、自我创造与表达的权利。具体而言,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进行公共文化鉴赏、参加大众文化活动等基本文化权益,使得人民群众在其个体的成长发展过程中获得平等的发展权利。
总之,保证人民基本的文化权益是对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形象和民族传统继承和弘扬之所必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立,就是要确保每一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基本文化权利,实现其最基本的文化需求,从而达到整个社会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