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艺术表演团体的改革举步艰难,难就难在人员分流不畅,原因就在于职业生涯的特殊性。我们的演职人员绝大部分是科班出身,从小就开始了专业训练和学习,要想成就一番事业就要比常人付出百倍的努力。但是他们的艺术生命又是十分短暂,比如舞蹈、杂技等,他们的艺术黄金段也就是18-25岁左右,杂技会更小,30岁后他们就逐步淡出舞台,这就是职业的特点和必然规律,他们又进入了选择新的职业生涯迷茫时期。但是个人没有充分准备,转岗培训机制又没有建立,社会又无法接纳,多年来我们的艺术表演团体形成了新人进不来,老人出不去,“狮子滚绣球”包袱越来越大,事业发展受到了限制。虽然有些表演团体通过几轮改革勉强解决了一些老人的问题,可又出现了中人的难题,如果不从内部培训机制上解决问题,表演团体的特殊演职人员分流始终是一个大难题。因此在《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文化系统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文政法函[2006]1329号,2006年7月12日)的文中,就明确指出“针对舞蹈、武功、杂技、管乐等特殊专业人员工作特点,争取设立转岗培训专项资金,建立岗位培训机制,促进人员合理流动。”这无疑是对今后艺术表演团体的特殊专业人员合理流动,转换岗位奠定了基础。
笔者认为,加快建立艺术表演团体特殊演职人员转岗培训机制,是对他们演艺生涯的尊重和理解同时又是对他们新的职业生涯有序合理的设计,帮助他们在转岗前从心里到技能方面有一个必要的职业生涯的转换准备。这种机制的建立对表演团体的发展和每个演职人员今后的工作设计走上一个制度化、科学化、人性化的转岗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所谓制度化,就是要建立一个长效机制。对所有演职人员分类进行超前设计和技能培训的规划,逐步实施。所谓科学化要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需求,因地制宜,按需培训。同时结合年龄结构,性别差异合理定向的人性化的培训模式。
笔者相信,这种机制的建立会对我们艺术表演团体的特殊演职人员转岗起到积极的保护作用,同时对艺术团体队伍本身的发展和建设起到根本性的变化。因此,加快建立艺术表演团体特殊演职人员转岗培训机制是我们改革的需要,是促进人员合理流动的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发展的必然所在。